近日,万众期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在2015年7月18日迎来首发,在此次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创新、支持其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且对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需求……
指导意见作为国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所制定的第一个金融草案,它的重磅发布很快便登顶各大财经门户网站头条,引得互联网金融业界,尤其是在线理财市场的大震荡,多名财经专家学者纷纷就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分析。现今,我们就从指导意见中精挑细选,找出一系列与在线理财行业息息相关的三大重点,来进行解读分析:
一、明确网贷借款信息中介性质
在指导意见第八条关于网贷借款建议中,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由此可得,关于网贷机构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的争议到此便可以尘埃落定,为了有效的发挥网贷普惠、便捷、成本低等方面的优势,且最大化的避免网贷对自身进行担保增信的风险性操作,此次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其信息中介的定位,对即是信用中介又是信息中介的网贷机构说“不”,在以后网贷平台的发展中,向信息中介、投融资通道发展的过渡则成必然。
二、明确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在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建议中,明确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为了有效规避资金风险、预防平台跑路以及保护在线投资者资金安全,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在线理财机构的客户资金需要在银行机构进行资金存管,这也即资金第三方银行托管制度,作为保证客户资金不受侵犯的最有力的管理制度,实为行业利好,但鉴于国内在线理财领域敏感且薄弱的资金问题,其政策的实践推行程度还有待于市场进一步的检测。
三、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责任
在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建议中,明确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据专业投资理财资讯www.pj.com/news关于互联网金融政策解读一栏中获悉,在此次指导意见中,官方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全方位落实,从互联网金融网站的成立、上线、运营、网站备案等多方面进行监控,明确各个监管机构及其所对应的监管责权,此类监管政策一经落实,或将彻底结束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无准入门槛、无行业门槛、无政策监管”的三无发展难题,其从制度上落实了各方面、各机构的监管细则,使得整个在线理财行业的发展都成长在国家政策“天眼”之下,于整个在线理财行业、在线投资者、国家监管层而言,都将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