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内部反腐的剧情似乎出现重大逆转。
今年7月,网上传出“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刘春宁于6月22日被深圳警方带走”,随后,腾讯官方通报了一起内部严重违规事件,因多名在线视频相关业务员工存在贪污受贿行为,公司已向警方报案。
如今,当初这两起看似不相关的案件,似乎是紧密相连的。
日前,腾讯此前披露的多名视频业务员工涉嫌贪污案件正式开庭。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四名与腾讯相关的人员涉嫌职务侵占腾讯公司数百万资金案,于昨日(10月28日)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名腾讯前员工曝出,职务侵占的背后实则是在提取灰色的“公关费”。
从“侵占”到“公关”(行贿),由腾讯内部反腐引发的刑事案件,案情似乎出现了重大逆转。
据报道,涉案员工岳雨在接受调查之时曾承认了部分侵占事实。不过此后开始翻供,曝出了隐秘的套取途径,并非员工个人侵占,而正是公司默许的公关费提取路径,这些套取出来的钱,正是流向了一个又一个的“公关”对象,帮公司以低成本办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推广活动。
岳雨表示,公司默许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套取费用,用来公关。而香港《now新闻台》的报道则称,岳雨表示这个做法获高层默认是公司商业模式,更指主席马化腾及总裁刘炽平都均知悉。
那么,如果涉案员工所述属实,对于这部分资金还能否认定为职务侵占?而腾讯高层对此知悉或默许,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占变行贿,涉案员工会否被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另一涉案员工樊丹称,她曾与电视台谈广告,被对方报出一秒钟几万块的天价,在这样的情况下,岳雨让她找到栏目的独立制片人,该制片人同意了私下的合作,其个人每年收取14万元。双方合作两年,对方收取了28万元。
显然,根据涉案员工岳雨和樊丹的两人供述,基本可以认定所谓通过走账提取公关费的做法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金额多少尚不可知。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显然,要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但是,如果涉案当事人供述属实的话,其被指控侵占的金额中,有部分按照公司要求或经公司同意,用于了“业务公关”(行贿),那么,此部分金额就不宜再认定为其个人非法侵占的金额。
关于“行贿”,根据行贿对象不同,我国《刑法》有两个罪名与“行贿”相关,分别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简单说,不论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行贿罪”,其主观上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必须给相关人员以“财物、回扣或手续费”。
具体到本案而言,涉案员工樊丹供述表明,为了替公司节省“一秒钟几万块”天价广告费或合作费,他们选择与栏目制片人“私下”合作,通过给制片人个人费用,省去了公开的广告费。显然,这种做法已涉嫌构成“行贿”等相关罪名。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行贿案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案件,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可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涉案员工之所以如实供述或披露合作“潜规则”,其实更多是为了“自救”,一来可以减少职务侵占金额认定,为自己争取较低的刑罚;二来对于所涉“行贿”案件,也有机会获得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潜规则”曝光,腾讯高管能否免予刑责?
客观上来讲,涉案员工披露的手法显然是“经济实惠”的,能给公司省去大笔广告费支出。
而对于他们用于“公关”的费用支出,不论是直接予以现金或转账支付,抑或是购买奢侈品、礼品予以赠送,最终是构成“行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要看受贿对象的身份,如果受贿对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行贿罪”,否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而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就本案视频业务公关对象所在的电视行业来看,大多数电视台是事业单位,部分栏目是外包性质的,因此,腾讯公司及涉案员工不排除都涉嫌两个行贿相关的罪名。
但是,不论是“行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果属于单位犯罪的话,除去对单位处以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那么,如果涉案员工岳雨供述指称“主席马化腾及总裁刘炽平都均知悉”,是否意味着马化腾或刘炽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上述单位的主管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简单说,在本案中,相较马化腾或刘炽平而言,跳槽阿里巴巴出任副总裁前,刘春宁任腾讯在线视频事业部总经理,作为视频业务分管领导,在可能涉嫌向合作伙伴“行贿”的过程中,刘春宁似乎更可能起直接的“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成为行贿案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这或许也是,岳雨等涉案员工早在2014年就被警方陆续带走,而刘春宁则是在一年后,直到今年6月才被带走的关键所在。
腾讯在《关于岳雨等人涉嫌侵占腾讯公司财产的说明》中指出,“本案的核心,是岳雨等人虚构、夸大对外合作,诱使腾讯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并把大量合同费用转为个人所有。这些钱款去向包括购车、购房、出国自驾游等。本案昨天已开庭审理,其他被告人都证实以上事实,并当庭认罪。他们都指出岳雨是本案关键人,涉案合同资金的套现均需得到岳雨授意。”
虽然只字未提刘春宁,但开弓没有回头箭,刘春宁已无法从中轻易“抽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