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法官,会让一款知名电子产品的名称套用在皮制护具上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之前拒绝了苹果在中国对“IPHONE”的第 18 类商标申请,而这一类商标权属于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第 18 类商标的商品适用范围是仿皮、牛皮、家具用皮服饰、护照夹(皮革制)、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钱包等。当时的文件显示,“IPHONE”的第 18 类商标注册时间为 2007 年。
苹果对这一个裁定结果并不满意,他们在表达失望之情的同时,也表示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我们得到了更多关于“IPHONE”商标在中国注册的信息。
威锋网消息,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律师日前向《纽约时报》透露,该公司获得的“IPHONE”商标权实际上是在 2011 年从一家俄罗斯企业那里收购而来的,而且新通也是在 2011 年才成立的,不过这名律师并未透露收购价格。据了解,法院早在 2013 年就已经表示,苹果并没有申请“IPHONE”第 18 类商标的资格。
法院拒绝苹果的依据是:“IPHONE”第 18 类商标的注册时间是 2007 年,当时的 iPhone 还没有成为市场热词,苹果没有权利将该名称在所有领域的商标权都收入囊中。iPhone 直到 2009 年才随着苹果与中国联通合作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而这个名称真正在中国大陆火起来是在 2010 年 iPhone 4 上市之后。
目前还不知道苹果将于何时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不过就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苹果在“IPHONE”商标争权战中击败新通的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