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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被判侵权,国内为何无人叫好?

   时间:2016-06-21 09:22:43 来源: 创事记 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写在前面:

iPhone抄袭国产手机外观设计?

这应该是令国产手机厂商及广大民众为之一振的“好消息”。

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对于这一行政执法处理认定,很多人并没出来“叫好”,而是静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而这多少也表明了,很多人对iPhone6抄袭国产手机设计或iPhone6侵犯国产手机外观设计心存疑虑。

一方面,这里面有苹果此前在民众心目中“先入为主”的创新形象,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国产手机在外观设计方面,确实还没拿出让人眼前一亮,并对智能手机通行外观设计实现全新颠覆的作品。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令停止销售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京知执字(2016)854-16号),要求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上述两款手机。

一时间,iPhone6/6plus被责令停止销售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话题。

苹果公司对此回应称,上个月已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iPhone6和 iPhone6Plus产品目前仍在中国市场正常销售。

令人意外的是,这原本是国产手机厂商首次就“外观设计”叫板苹果并暂胜一局的较量,但是,国内为之叫好者似乎并不多。

这背后到底是苹果的“水军”太强大,还是民众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有不甚理解之处?

那么,就“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引发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而言,iPhone6/6plus到底有无借鉴其创意或工艺?是否构成侵权?iPhone6/6plus被责令停止销售是否已生效?

专利申请:iPhone6外观设计申请晚于手机(100C)

2014年9月9日,苹果公司正式推出iPhone6。但是,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显然在此之前。

根据美国专利局网站信息显示,苹果公司早在2014年5月5日就在美国提交了名为“Electronic device”(专利号:USD731481)用于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随后,苹果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在中国提交了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的申请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

因此,单纯从外观设计申请时间来看,iPhone6不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都晚于“手机(100C)”。

而由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与同时期其他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最大的不同是,其手机侧面(包括上下左右四周)采取了“弧形设计”理念,从手感及外观来看,会显得更加圆润。

与iPhone其他系列手机相比,这种“弧形设计”也是iPhone6在外观上最大的改进或变化之一。

那么,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晚于“手机(100C)”,是否就能断定iPhone抄袭了或侵犯了“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呢?

弧形设计:苹果公司早在2013年就提交了类似申请

事实上,仅就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弧形设计”理念来看,很难简单推断出iPhone抄袭了或侵犯了“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

早在2013年3月11日,苹果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件名为“电子装置”(专利号:CN302504474S)的外观设计专利,除去正面延续了iPhone一贯的结构布局外,与iPhone4等产品相比,该外观设计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了“弧形设计”理念。

不过,与iPhone6不同的是,当时该款手机的侧面或四周外观设计并未实现360度全“弧形设计”方案。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iPhone6被责令停止销售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尤其是侧面及四周与前述苹果公司201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非常相似。

纠纷焦点:iPhone6外观是否构成对“手机(100C)”侵权难断

而就引发iPhone6/6plus被责令停止销售的“‘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而言,手机(100C)于2014年7月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2014年12月11日,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认定iPhone6/6plus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手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纠纷认定处理期间,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在国内取得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在iPhone6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认定处理书中继续认定iPhone6/6plus构成侵权是否合适,应该会成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备受关注的焦点。

处理决定:被责令停止销售的iPhone6/6plus到底还能不能卖?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而在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仅要求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两款手机。并未要求苹果公司禁止制造iPhone6/6plus。

此外,苹果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目前仍在中国市场正常销售。那么,被责令停止销售的iPhone6/6plus到底还能不能卖?

虽然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被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构成侵权的决定,在被提起诉讼时是否继续执行,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显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虽然苹果公司已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的处理决定,并不停止执行。

简单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至少在北京地区,中复电讯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iPhone6/6plus,苹果公司也不得销售iPhone6/6plus。

而非像苹果公司所声称的那样“在中国市场正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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