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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抹黑创新型企业不止 中国实现“走出去”将难

   时间:2016-06-24 11:16:56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京东金融集团22日发出的一份《告“黑公关”及“幕后黑手”书》再次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到媒体“黑文”。《告书》一文称,有“黑公关”冒充京东金融集团员工、正规公关公司及友商,请求部分媒体和自媒体有偿转发负面稿件,而该负面稿件以偷换概念、嫁接、捏造、抹黑等方式对京东金融集团开展的业务进行了大肆诋毁。

笔者作为财经类媒体的一名从业者,看到此次京东金融被黑,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拥有同样命运的乐视。据不完全统计,从较近的某自媒体以“夏草”名义发文,到《××商报》用3个版的篇幅大肆报道抹黑,再到此前乐视影业注入乐视网被集中黑,自乐视网停牌以来,乐视被黑已至少4次。乐视就此不止一次发出律师函。

乐视和京东金融被黑的手段如出一辙。

黑文,从本质上来说,是虚假报道,扰乱了社会舆论场,已经涉嫌违法。笔者在这里觉得有些话必须要说,不然如鲠在喉。

防止无良传媒成为创新企业“屠宰场”

传媒作为沟通民情、反映民意、汇聚民智的传播载体,被赋予新闻传播、舆论监督、实用和文化积累等几大功能,在社会生活、公共决策、市场投资等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传媒,就没有信息的流动,没有社会的高速发展。

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也要警惕传一些媒体滥用舆论监督功能,成为打压创新、损害公众利益,甚至阻挡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屠宰场”,进而给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恶果。

以京东金融被黑为例。京东金融方面回应,报道内容无一例外未向其求证过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写作手法多采用偷换概念、张冠李戴以及蒙太奇式的所谓“合理想象”,完全罔顾事实。同样看乐视。对于黑文,其也觉得委屈,作者在刊发文章前,根本没有对其进行采访。

对于中国经济来说,京东创造了电商奇迹,成为仅次于阿里巴巴的中国第二大电商,其贡献不言而喻。乐视也从当初成立时的小公司迅速发展成为市值近千亿的公司,“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的模式日益被行业认可,正成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创新型企业。

然而,一些媒体却出于种种目的,肆意抹黑这些创新型、成长型的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一是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二是其用户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分析这些媒体的所作所为,笔者认为,抹黑创新型公司尤其是上市企业的大体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被创新型公司的竞争对手买通,进而罔顾事实,恶意抹黑;二是毫无媒体公心,跟风报道,希望能满足一部分拥趸的猎奇心理;三是万事以“眼球”经济为标准,恶意炒作,以期扩大媒体影响力。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公平竞争的有序市场环境,更需要一个良性运转、支持中国创业、中国创新的社会舆论氛围。这个舆论氛围建立不起来,中国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必然事倍功半。综观美国、日本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无不是受到了媒体细致的呵护。因此,笔者呼吁,对于创新型企业,媒体应该给予足够的宽容,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当然,对于企业违法违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媒体进行曝光责无旁贷,但这种曝光应在基于事实的、遵守出版传播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美国媒体曝光的一些企业丑闻能够引起世界轰动,正是因为媒体记者进行了大量事实方面的调查、暗访,掌握了相当全面的证据。

作为新闻从业者或媒体业者,理应有美国同行的从业精神,而不是跟风报道,甚至是怀揣不良目的,为曝光而曝光,为黑而黑。

呼吁监管部门对抹黑行为严惩不贷

虽然中国还没有一部新闻法,但对于媒体“抹黑”行为的法律方面的约束,却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中。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笔者认为,虚假新闻、虚假报道通过不同渠道出现在不同媒体上,削弱了社会根基,破坏了社会诚信,对于社会和受众是严重的伤害,而对于媒体自身,则是致命的毒瘤,得不偿失。

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虚假新闻和虚假报道的打击力度,但在利益等的驱使下,一些新闻出版单位和媒体人还是选择铤而走险,人为地制造矛盾,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随着处于“监管真空”的自媒体的迅猛发展,虚假新闻、虚假报道、虚假传播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

对于抹黑报道、虚假新闻,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亟需进行严厉打击,对当事的新闻传播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查处。同时,笔者建议,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公民道德的延伸,媒体人一定要从道德和责任的高度,杜绝为虚假新闻、虚假报道开绿灯。而对于创新型企业,应该团结起来,建立一种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抵制媒体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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