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iPhone6最终能否被法院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侵权,但是,iPhone6被责令停售的维权方式,是值得很多国产手机厂商借鉴的。
尤其是在当下智能手机进入“血拼”时代,任何可能拖延竞争对手上市或销售的路径或方法,都是国产手机厂商最终不可避免需要考虑选用的。
此外,在卷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苹果公司的一些应对策略也算给国产手机厂商上了“生动”的一课。
不过,苹果公司在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上策略上也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京知执字(2016)854-16号),要求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这应该是苹果公司首次在国内领到“禁止销售”的禁令,也是iPhone与国产手机PK专利时,首度暂时落败。
虽然,iPhone6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还有待法院最终判决,但是,这个阶段性胜利多少还是值得国产手机厂商们为之高兴的。
毕竟被国产手机厂商们长期摆在或供在“神坛”位置上的苹果公司,似乎也有了走下“神坛”的可能。
只不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生产的“手机(100C)”似乎已经基本退出手机市场。
而回溯本次纠纷过程,苹果公司应该从中汲取那些教训?国产手机厂商又可以从中借鉴那些做法?
措手不及:iPhone6已在国内上市但尚未外观设计授权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并于2014年7月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并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2015年1月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专利侵权纠纷后,先是追加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最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了前述处理决定。
而反观苹果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对外正式发布iPhone6系列手机。而其在美国则是在2014年5月5日,也就是新品正式发布前4个月就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不过,中国作为苹果手机最大的消费市场,苹果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1日才提交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3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
简单说,在iPhone6/6plus已经在国内市场开始销售时(2014年10月17日,官网预定10月10日),其尚未在国内提交iPhone6/6plus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显然,苹果公司未能在中国同步申请iPhone6系列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是让自己卷入此次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原因之一。
积极应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欲拆除侵权纠纷“隐患”
在该纠纷处理期间,苹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虽然,苹果公司没有能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成功“拆弹”,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决定的做出时间。
因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事实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要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审理结案,符合延期情形的,一次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而回溯整个iPhone6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处理及认定经过,可以看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是相当慎重的,历时近一年半之久才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禁售执行:iPhone6/6plus禁止销售决定是否执行决定权不在苹果
如今,苹果公司已就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iPhone6/6plus会否全面被禁止销售还未有最终定论。
不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简单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至少在北京地区,中复电讯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iPhone6/6plus,苹果公司也不得销售iPhone6/6plus。
当然,进入司法程序后,苹果公司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有关停止销售的处理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
因此,就当前要求iPhone6/6plus在北京市范围内停止销售的处理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主动权或决定权并不在苹果公司。
维权启示:专利申请与维权并重,行政、司法维权方式并举
按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有三种维权方式可供权利人选择,包括:1)协商解决;2)诉讼救济,向人民法院起诉;3)行政救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按照专利法的维权体系制度设计,诉讼救济或行政救济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是相当的,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简单说,如果专利纠纷侵权行政认定手段利用的好,权利人凭借此决定,可在各地实现快速维权,而届时苹果被禁止销售的区域可能就不只是北京市,而可能是全国了。
当前,包括华为、中兴、小米、乐视、OPPO等在内的国产手机厂商纷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主动申请专利,或斥巨资海外收购专利。
总之,在iPhone6卷入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后,苹果公司积极利用国内有关专利法相关规定,积极通过专利无效宣告及提起行政诉讼,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发起反击,也对禁止销售处理决定寻求司法救济。
而这也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启示是,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征战海外,要遵守并利用好当地规则,守土国内,也要利用国内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