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魅族专利纠纷升温:在前者首诉后者的第6天、后者开媒体沟通会表态后的第2天,高通又向法院提交诉状补诉魅族,并在补诉中基于9项涉案专利拆成了9个案子,每案各向魅族索赔100万元。
高通补诉魅族:拆成9个案子 各索赔100万元
北京时间6月30日晚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受理“高通公司诉魅族公司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以下简称专利侵权案),该案原告为高通,被告主体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和北京天宇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达信),原告基于9项主张的发明专利,针对两被告发起9起侵犯发明专利案,并向魅族索赔900万元(每案各索赔100万元)。
同是高通起诉魅族,同是涉及专利,同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但30日的这起“专利侵权案”,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受理的案子却并非一案。
尤其从诉讼性质上看,30日的“专利侵权案”显示,高通对于魅族的态度从相对温和变成了相对强硬。
具体来说,30日的“专利侵权案”同24日的案子,主要存在被告主体、索赔金额、诉讼性质三个方面的不同,其中又以诉讼性质不同为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受理的是“高通公司诉魅族公司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以下简称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首先,在被告主体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的被告是魅族和魅族北京分公司,而“专利侵权案”中的被告是魅族和天宇达信,其中天宇达信是魅族授权销售其产品的专卖店,两案被告主体有区别。
其次,在索赔金额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高通向两被告索赔5.2亿元;在“专利侵权案”中,高通向魅族合计索赔900万元(每案各索赔100万元),未向天宇达信索赔。
一个索赔5.2亿元,一个索赔900万元,为何还说“专利侵权案”显示高通对于魅族的态度从相对温和变成了相对强硬呢?原因就在于两案的诉讼性质不同,或者说原告的诉求不同。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根据法院24日公告,高通是请求法院“确认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发送的《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反垄断法》、符合高通公司的相关FRAND承诺,判令将该等许可条件作为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判令被告赔偿5.2亿元。
简单地说,高通是请求法院判定高通给魅族开出的授权条款“公平、合理、非歧视”(简称FRAND)。
而在“专利侵权案”中,高通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魅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主张的九项发明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方法,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高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00万元(每案索赔100万元);请求判令天宇达信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九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简而言之,6月30日这天,高通寻求对魅族产品实施禁售,主张了魅族的违法行为。
在24日的诉状中,高通并没有主张魅族违法。
对于“魅族没有违法行为”这一点,在6月28日的沟通会上,魅族高级副总裁李楠面对TechWeb等多家媒体时有强调过。
李楠当日首先承认魅族一些产品使用了高通的无线通信技术,表示愿意通过谈判缴纳“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费,最终又强调魅族没有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既然已经使用了人家的专利,又还没交专利费,为何还说没有违法行为呢?
李楠当时给出的逻辑是:魅族是一家中国企业,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及发改委2015年对高通整改意见,魅族产品中使用的高通专利是可以先使用后谈判授权的专利,而获取授权的方式是双方谈判而非单方强制要约,魅族一直在同高通谈判,只是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高通只能在提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状中请求法院认定高通给魅族开出的条款合理,无法指责魅族有任何违法行为。
李楠的这一说法貌似并非虚言,因为高通高管在28日晚些时候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间接证实了李楠的说法:
“高通全球高级副总裁赵斌告诉财新记者,实际上,高通采取了一种温和的方式起诉魅族。对于魅族,高通发起的是确权诉讼,即让法院确认高通作为专利授权人尽到了该有的责任和义务……”
据TechWeb了解,李楠提到的“可以先使用后谈判授权的专利”,应该是专指“标准必要专利”这一特殊专利类型,这一点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披露的诉状中有体现:
“原告高通公司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许多标准已被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所采纳。中国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要制造和销售符合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设备,必然会实施相关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为合法实施该等标准必要专利,制造商需要获得原告及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许可……2015年5月13日,基于FRAND承诺,(高通)向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
据TechWeb了解,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某行业内公司为使其产品达到该行业标准要求而必须使用的由他人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为了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向第三方授权标准必要专利时强迫第三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质的合约,破坏行业健康发展(即制造垄断),行业标准制定组织通常会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同意在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授权时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虽然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受到法规约束,但因法规仅规定了“公平、合理、非歧视”这一相对概念,而未规定明确的专利授权费率,经常会有被授权方与授权方由于未达成一致而引发诉讼官司的情况发生,国际上曾有被授权方加拿大移动研究公司(Research in Motion Ltd)诉授权方摩托罗拉公司案,被授权方苹果诉授权方摩托罗拉案。
如今国内有了6月24日的授权方高通诉被授权方魅族案。
24日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高通在诉状中称,其基于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承诺向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该条件与其他制造商签订的许可条件实质相同。
对此,魅族李楠在28日沟通会上称,高通和各家厂商的谈判内容、合同条款,基于保密协议,都是不能同开的,厂商之间互相不知道对方签署的条约内容,如何保证条约是“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他还将这种不能公开的情形比做黑盒子,并指出,不打破这个黑盒子,所谓的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条款本身就是空谈。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处罚高通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以及基带芯片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后,高通根据整改意见同中国厂商重新谈判专利授权,在卡在魅族这之前,高通已拿下酷派、联想、中兴、华为、TCL等大部分手机厂商,
李楠回应到魅族这“卡壳了”时称,魅族可能是中国“绝无仅有的不依靠高通做大做强”,“有资格平等同高通谈判”的厂商,“MTK、高通和三星的解决方案交替领先,魅族会选择最好的,不全部使用高通技术是出于产品性能的考虑”。
原意支付“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费,面对高通的确权诉讼,魅族会积极应诉:这是李楠28日代表魅族给出的态度。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魅族制造、销售的产品使用了高通9项“发明专利”,请求法院禁售魅族侵权产品,赔偿高通900万元:这是高通在30日“专利侵权案”中的主张和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30日披露“专利侵权案”案情中没有出现”标准必要专利“一词,取而代之的是“专利”或“发明专利”的措辞。
这背后的原因——如果按照李楠28日提到的“可以先使用后谈判授权”的逻辑——可能是:“专利侵权案”中的涉案专利为非标准必要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