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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规正式出台:六大亮点释放“红利”

   时间:2016-07-28 17:07:21 来源:创事记作者: 李俊慧 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写在前面:

在争议中前行许久的“专车”终于要合法了。

伴随联合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各类“专车”(官方称”网约车“)将有机会正式“由黑洗白”,成为正式的出租汽车新业态。

这对包括滴滴、优步、易到、神州专车等在内的各类专车平台来说,无异于“天大的好事”,终于有机会摆脱”非法营运“骂名。

与此同时,专车或网约车行业将正式进入全新的竞争阶段,“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位例外”的行业定价机制,或有助于专车平台尽早实现“规模化盈利”。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备受关注的“网约车”(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多部门起草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其中,《指导意见》是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名义发布,而《暂行办法》则是以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出台。

较此前征求公众意见版本相比,正式出台的《暂行办法》作出了诸多“接地气”的调整,既回应了社会及行业关切,也与时俱进将一些陆续暴露出的行业问题纳入规范。

那么,《暂行办法》到底有那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关注点一:条款数量减少20% 篇幅大幅“瘦身”

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与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条的相比,条款数量减少了20%,整个管理办法实现了大幅“瘦身”。

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篇幅“瘦身”,并不代表大幅减少了管理要求,而是从立规制章技术上对一些条款或要求进行了“合并”或“整合”。

简单说,在总体框架上,《暂行办法》保持了征求意见稿的体例,但是,对于一些条款内容做了一些技术处理。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概念简写或缩写,更便于社会和公众理解和认知。

关注点二:松绑私家车做“专车” 明确准入条件

对社会各界关注点私家车能否做“网约车”(俗称“专车”、“快车”),《暂行办法》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在依法履行相应手续后,私家车可转做“网约车”,在不符合条件时,“网约车”可转回做“私家车”。

简单说,《暂行办法》对“网约车”车辆来源不做限制,仅对车辆取得运营资质做准入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登记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可成为“网约车”。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社会车辆,即私家车做“网约车”后如何“退出”,是否严格执行出租车强制报废标准,《暂行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简单说,如果网约车车辆未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条件,但从事运营时长达8年时,要退出网约车可继续作为私家车使用,这样可有效保障营运安全和各方权益。

关注点三:松绑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单一隶属要求

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曾要求平台应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且禁止网约车司机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

但最终版《暂行办法》用更灵活的方式处理了相关问题。

首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其次,在明确网约车平台运营主体责任同时的,对于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平台应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说,不强调司机必须与平台签订单一形式的“劳动合同”,相当于允许“兼职司机”的存在。

最后,对于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最终版《暂行办法》取消了有关网约车、司机不得在多个平台注册的禁止性要求。

显然,最终版《暂行办法》的做法,既符合当前各专车平台与司机的实际做法,又强化了平台承运人责任,有助于乘客利益的保障。

关注点四:规范平台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平台资质申请的要求,曾需要平台公司在所服务区域逐一申请办理相应资质。

而在最终版《暂行办法》,优化了许可程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首先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区分为线上线下能力审核,其中,线上能力审核,可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公司注册地“一次审核、全国通用”。

而对于线下经营许可,则需要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在相应区域办理相应的资质。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滴滴、优步等专车平台热衷的“奖励、促销”等市场竞争手段,曾要求平台需要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而在最终版《暂行办法》已取消了该限制性要求。

仅对平台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予以概括性约束,强调“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对于滴滴、优步等专车平台上的司机、车辆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允许平台代为办理。

显然,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此前较为关注的平台资质、司机资质及车辆资质申办便捷性问题,《暂行办法》均结合实际做出了调整,为平台正规从事网约车营运提供了便利。

关注点五:突出安全管理要求,简化了相关环节和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暂行办法》强化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安全保障管理要求。

首先,对于司机准入条件中,《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

其次,对于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对来自乘客的“差评”进行骚扰、报复等做法,《暂行办法》设定处罚机制,对于有前述情形的,可对司机均予以处罚,并记录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其三,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在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强化平台对公安机关等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要求。

显然,通过事前准入、事中监管及事后处罚等监管机制,强化乘客权益保障理念,引导平台加强对司机的管理,有助于净化网约车司机中的一些不当行为,规范运营服务。

此外,对于网约车平台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比如涉税、不正竞争等,在罚则中作了简化处理。

从篇幅上看,最终版《暂行办法》罚则相关的条款数量压缩为四条,与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一条罚则条款数量相比,大幅压缩了64%。

关注点六:明确“拼车”、“顺风车”管理机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拼车”等真正体现“共享精神”的合乘模式,曾做细致描述“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而在最终版《暂行办法》,对于“拼车”、“顺风车”,则明确“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显然,一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另一方面,《暂行办法》对专车平台公司组织的“拼车”、“顺风车”行为,由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或建章立制予以鼓励和规范。

此外,《暂行办法》还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比如与征求意见稿中定价机制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二选一表述,最终版《暂行办法》则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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