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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抽成打赏令人生厌,算霸道,还是维护公平竞争?

   时间:2017-06-30 09:42:14 来源:创事记 作者:李俊慧 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在苹果抽成做法未涉足“打赏”前,苹果应用内付费(IAP机制)早就由来已久。

可以说,IAP机制一直是很多APP开发者在移动互联网实现盈利的重要商业模式,包括游戏、订阅、电子阅读等等。

那么,已经给苹果贡献巨大收入的游戏、付费订阅等领域,为什么其抽成机制没有引发类似“打赏”抽成的广泛争议呢?苹果对“打赏”抽成的做法,到底是其过于霸道或滥用其控制地位,还是其维护IOS生态的公平竞争?

原因:”IAP机制“苹果基于App Store构建的支付购买机制

App Store于2008年7月11日上线,是iPhone、iPod Touch、iPad以及Mac的服务软件,允许用户从iTunes Store或Mac App Store浏览和下载一些为iPhone SDK或Mac开发的应用程序。

2016年6月13日,苹果新规定出台,对应用内支付规则进行了变更。

根据App Store应用开发条款中的第3.1.1项约定,严格要求App不得包含指引客户使用非IAP机制(iOS应用内付费)进行购买的按钮、外部链接或其他行动号召用语。

而此番苹果App Store规则调整是触发微信被迫调整IOS版微信公众号赞赏功能的原因所在。

所谓“IAP机制“即”In-App Purchase“,是指IOS系统下APP内支付或购买的交易机制,这原本是IOS系统为App应用开放者提供的重要的盈利模式或变现方式。

按照“IAP机制“,App应用开放者可以将需要付费的内容、信息或版本直接放置在App内,无需单独区分付费版和免费版App提供给用户下载。

对于用户来说,由于“IAP机制“是与苹果用户ID紧密绑定在一起,用户一次付费在不同类型的设备,iPhone或ipad等苹果设备登录时,均可免费更新获得付费购买的内容。

简单说,从苹果设备用户以及App Store的开发者角度来看,“IAP机制“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当然,对苹果来说,这也是其重要的商业模式。

此前订阅模式只适用于某些类别的应用,如音视频流媒体、云数据、报纸书刊订阅等,但现在,订阅扩展到了所有应用类别,包括游戏。当开发者将订阅模式加入自己的游戏中后,玩家每月定期付费,定期获取游戏装备,当然开发者也可以给订阅用户一些优惠。

而按照苹果此前订阅模式的分成机制,30%的收入将会落入苹果的口袋。

冲突:基于APP用户和基于IOS系统用户的交易和平台之争

站在直播等APP的角度看,直播打赏,是各类APP用户体系和第三方支付体系构建的支付交易机制。

而站在苹果角度看,打赏功能本质上是在IOS系统下实施的交易或付费,而按照苹果规则,IOS系统下的App,其应用内的交易支付需遵循其制定的IAP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基于自身的用户及支付体系,已经开始对非微信公众号文章支持赞赏功能。

一些传统的内容网站,不论是传统刊物,还是新闻网站,都可以实现对网站内特定文章的“赞赏”。

简单说,在IOS系统之下,类似直播等APP基于自身的用户和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系统,突破了苹果IOS系统构建的内容付费机制,对苹果的付费商业模式构成了冲击。

更重要的是,如果放任这种“后门”机制的泛滥应用,那么,苹果构建的应用付费和订阅付费模式将会被微信瓦解。

在iOS生态平台上,中国开发者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截至2016年3月,苹果App Store应用程序达到200万款,中国区上线有170万款,其中13.3%的应用是由中国本土开发者开发运营或者是针对中国地区本地化的中文应用。

而苹果2017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苹果公司营收为783.51亿美元,净利润为178.91亿美元,其中,硬件营收(iPhone、iPad和Mac)共计671.55亿美元, 服务营收71.72亿美元。

简单说,苹果公司服务营收的规模与苹果Mac的营收(72.44亿美元)旗鼓相当,并占到当季营收的9.2%。

那么,苹果这种做法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垄断地位呢?

症结:苹果IOS系统的封闭性特征并不代其表必然违法

根据App Store审查指南,所有的应用程序都要在通过iTunes内置的应用内购买来完成,包括一次性购买、注册付费以及应用内的支付,而不允许应用程序内部使用第三方支付购买应用程序内的内容或者服务。

对此,有观点认为,此举涉嫌构成搭售苹果支付服务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属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而在评价苹果对其IOS系统的100%占有,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时,显然需要把IOS系统和安卓系统等智能手机系统放在一起考量,而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考量苹果IOS系统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还需要考量苹果手机或设备的市场占有率。

简单说,放在全球智能手机系统或在国内市场来看,苹果手机或其IOS系统现有的份额,恐怕达到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苹果对于其自有IOS系统的规则,一般很难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IAP机制作为一种交易机制或支付规则,对购买者来说,应该算提供了便利,也很难说构成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当然,对于IOS版App开发者来说,通过IAP机制开展的销售,需要向苹果缴纳一定的服务费或分成,显然具有明显的“割肉效应”,但是,如果没有苹果手机或IOS系统,这些App开发者也很难获得收入。

当然,同样是应用分发或销售提成,如果苹果收取的分成收入明显高于安卓系统的话,那么,如果App store在应用分发市场份额较高,那么,苹果过高的分成水平设置可能侵害应用开发者的权益。

因此,苹果对基于IOS系统运行的各类App应用,基于其App Store分发和管理规则,对于App内发生的支付或交易行为,设定IAP机制并无不妥。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黑车”司机通过开黑车获取了大量收入,不能因为被依法查处丧失了“黑车”收入来源,而认定查处行为有问题。

因此,虽然苹果抽成打赏令人生厌,但是,要评价其违法性或不当性时,还需要多加分析。

而对苹果来说,其也有必要结合此前类似微信公众号赞赏功能中对内容平台或个人的“让利”机制,适时调整或取消此类服务的分成设置,把让内容创业者获得更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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