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迅雷公司内部调查,原迅雷高级副总裁於菲在任职期间,存在多项不当行为,涉嫌利益输送。
其中包括,迅雷集团与迅雷大数据公司的协议并未经过公司正常审批流程,协议中也存在多处显失公平和有损公司利益的条款。
迅雷集团与迅雷大数据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迅雷的义务包含需要每天、无偿的、免费的提供3000万的迅雷UV流量给到迅雷大数据公司,按照每个UV20-30元的行业均价,3000万UV 的价值相当于6-9亿元,这意味着迅雷集团每天需要都要给迅雷大数据公司价值6亿到9亿的流量。
与此同时,迅雷集团对迅雷大数据公司给予单方面品牌授权,授权迅雷大数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都免费的并且终身可使用迅雷公司的品牌,以迅雷名义从事任何事情,并且可以不通过迅雷的知晓、不给迅雷以董事会席位。与此同时,迅雷占股下降至28.77%,并失去董事会席位。
对于上述内容,迅雷都并不知晓,也未被告知。
需要指出的是,该不平等条款是在迅雷集团高级副总裁於菲在担任迅雷法务部负责人过程中签署。
根据目前迅雷大数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看出,於菲当时为迅雷集团高级副总裁兼迅雷法务负责人、迅雷政府关系负责人,却同时对迅雷大数据公司有非常大的控制权和利益关系。
而根据公开资料,相关利益企业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最大股东是於菲,於菲个人持股达到66.67%,不只如此,该合伙企业的GP天津葆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是於菲100%控股的企业,即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30%迅雷大数据公司投票权均由於菲实际控制。
而另外一家股东企业深圳市紫米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的GP也是於菲百分百持股的天津葆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深圳市紫米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持有的10%迅雷大数据公司股权的投票权也由於菲掌握;另外一家天津市瑞趣科技合伙企业的股东里有疑似於菲的亲属於蕾。因此,於菲至少掌握了迅雷大数据公司40%的投票权和决策权。
值得关注的是,於菲通过明显不公平的协议获得上述归属於菲的股权,却并未在获取股权时实际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也就是说,於菲未实际支付一分钱就获得多家公司的股份和控制权。而迅雷支付1000万元以及免费3000万的迅雷UV流量和迅雷免费品牌授权,却仅仅持有28.77%的股权,而且无任何董事会席位。
目前,对于事件相关人员是否涉嫌违规操作及利益输送,迅雷表示会请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