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于4月16日发布对中兴通讯出口禁令,未来7年美国科技公司将被禁止向中兴通讯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消息一出,有外媒援引知情人士分析指出,中兴通讯极可能将就此失去安卓操作系统的使用权。事实果真如此吗?
美商务部禁令指出,中兴通讯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涉及从美国出口的任何商品、软件或技术的交易”。其中涵盖了许可证,这是商业授权软件使用的典型方式。乍看之下,对于传统的移动设备制造商而言,有别于苹果的iOS操作系统,安卓系统已成为除前者之外几乎无二的选择,失去安卓系统的使用权对于大多数移动设备制造商来说都无疑将是一个巨大打击。但是问题在于中兴通讯是否真的就此失去安卓系统使用权?美商务部禁令是否对此有所关联或有所影响?因为安卓系统在法律问题上并非是一个普通的、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软件。
众所周知,安卓系统最初由安迪•鲁宾团队开发,2005年并入谷歌移动部门后,在施密特和其他高管的撮合下,谷歌于2007年邀请全球84家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以及电信运营商成立开放手持联盟,以共同改良和推进安卓作为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的发展。随后,谷歌以Apache许可证的方式发布了安卓源代码,开源后的安卓随之兴起并迅速普及,时至今日其市场占有率高达81.2%。
值得注意的是,Apache许可证是面向于开放手持联盟使用的,也就是说主要面对手机厂商,而安卓系统内核部分的许可证则采用的是GPLv2版本。两种不同的开源许可证的分别使用,这就是安卓系统有别于一般的、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软件的地方,也是最终影响中兴通讯会否失去安卓使用权的关键。
在软件领域,开源软件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它属于产权与非产权、商品与非商品的叠加态。开源软件随着开源许可证的授权方式发布,而上述Apache和GPLv2正是两种不同的开源许可证。
事实上,在软件领域之外,大多数人对开源软件的起源和认知并非完整,笔者就此科普一下。开源软件起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自由软件运动,以理查德•斯托曼为首的一群来自全球各地的开发者在结合当时软件产业风向和美国版权法的研究之后,为了让软件源代码该种事物能够便于在开发者间分享与交流以促进软件事业的发展,规避一些软件产物为商业组织买断版权而引发对开发者的诉讼,因而制定了一项可用于保护开发者对软件源代码使用的规则。也就是说,最早的开源许可证是运用美国的版权法反向保护于非商业版权的使用。
说起来比较拗口,举个例子就清晰了。比方说开源许可证中最严格的GPL协议早期版本,它以源代码最初的版权拥有者发出公布:以该许可证发布的源代码不得闭源,且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新增(衍生)代码也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这就是业内所说的GPL具有“传染性”的来源。一旦最初发布用了GPL,后续版本就不得闭源私有,因为版权始终在最初的创始人手上,而创始人根据协议始终遵守开源规则。整个行为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但是这样的规则一旦蔓延开来,势必对商业组织从事软件行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同样不利于软件事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开源社区后来转向了相对开放的策略,一批相对宽松、允许闭源和对商用友好的开源许可证也应运而生。Apache许可证属于后者之列。
再来看看安卓的情况。谷歌最初以Apache许可证发布的安卓代码部分仅包含大量的中间件、UI、API,选用宽松的Apache许可证的目的在于支持厂商对安卓非核心部分的改动私有化,以促进其商用积极性,有利于安卓系统的推广与普及。而系统底层取自Linux内核部分,Linux作为最著名的开源软件使用GPLv2许可证,安卓内核因此继承了GPLv2的发布规则。这是谷歌所不能改变的地方,也是安卓系统碎片化加剧的由来。
由此可见,外媒援引知情人士的“中兴通讯极有可能失去安卓系统使用权”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美商务部禁令也不可能对中兴通讯关于安卓系统的使用权造成影响。对安卓系统使用权的限制一说本身与美国版权法相抵触,倘若有这样的做法,那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