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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大头”科大讯飞花近亿元给自己找了个对手?原创始人因违约赔偿千万多不多?

   时间:2021-04-16 13:57:59 来源:北国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原上海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享公司”)创始人陆昀因违反收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被前东家科大讯飞告上法庭。2020年10月16日,安徽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昀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此事看上去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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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最近,此事再起波澜,陆昀因不满赔偿金及其他事项,提起上诉,让这件几乎已被遗忘的事再次回归大众视野。

在陆昀看来,即便他构成了竞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科大讯飞主张的2640万元违约金和法院做出的1200万元违约金的产生标准也高得吓人。

2640万元和1200万元真的高?表面看来确实。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千余万元违约金,这样的案例之前并不多见。但如果具体到案件本身,我们会发现这一金额并不高。

据法院判决描述,合肥市中级法之所以开出这一金额,是综合考虑了陆昀的违约过错程度、科大讯飞以7279万余元收购枫享公司的预期利益等,结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等后给出的。

据了解,在陆昀入职科大讯飞前,原为上海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享公司”)的创始人股东,2015年12月30日,科大讯飞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收购枫享公司100%的股权。累计收购投入7279.2万余元。其中陆昀持股58%,收购金额360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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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过程中,为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始终将陆昀及其他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为股权转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竞业限制,其实也是科大讯飞愿意高溢价收购枫享公司的原因之一。

协议规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内,即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陆昀不得担任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

收购后,为进一步增强枫享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科大讯飞还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昀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

2019年11月15日,陆昀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科大讯飞根据约定,于当月26日将股权转让尾款支付给陆昀。

次月4日开始,科大讯飞发现,陆昀多次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等身份出席各类活动,并针对教育平台、教学应用生态等发表演讲。

陆昀全面掌握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离职即到与原告存在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实体担任专家顾问及总经理职务明显,违反了收购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

科大讯飞就此以陆昀违约,导致公司此次收购目的落空,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将陆昀告上法庭。要求陆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公司辞职;向科大讯飞支付2640万余元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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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有了上述故事。

实际上如果考虑到科大讯飞为此的付出(累计金额7279.2万余元),我们不难发现,掌握公司枫享公司最核心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的陆昀,在辞职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便入职在法院看来与科大讯飞在教育板块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腾讯,且继续从事教育版块高管工作,的确会令科大讯飞损失不小。

换句话说,科大讯飞花了近1亿元,只是给自己买了家空壳公司,科大讯飞花了近1亿元,只是给自己找了个敌人,陆昀违反协议约定入职腾讯,使得科大讯飞原先收购枫享公司的目的彻底落空。

7279万余元和3604.5万余元,对科大讯飞提出的2640万元及法院最后裁定的1200万元违约金孰轻孰重,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个答案。

对于陆昀公然违反竞业限制,不少网友谈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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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友“刘哥说史”看来,陆昀简直就是“奸佞小人,没有职业道德!应该重罚2000万!先是忽悠讯飞高价收购了你的公司!拿到钱后立马跳槽到竟业公司!你开公司的难道不懂吗!”

他的一观点与网友“崇爵aM”不谋而合,“崇爵aM”表示:(陆昀)说到底就是个商业叛徒!你的公司已经卖了,钱也收了,自己又跑道竞争对手的公司去告密,太不地道了!

而更多地网友则表达了对科大讯飞的支持及对职业道德的维护,诸如:“支持科大讯飞,国家应该保护合规企业权益。”“讯飞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换任何一个公司会告他的,连起码的合作精神都没有。”“当过公司创始人的,难道不知道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约定吗?” “做生意要守规距。”之类比比皆是。

据了解,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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