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4 日消息,工信部于 10 月 13 日发布消息,表示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现就加强和规范 2400-2483.5MHz、5150-5350MHz 和 5725-5850MHz 频段(以下分别简称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一种或多种无线电业务,2400MHz 和 5800MHz 频段也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内的频率。
二、根据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2400MHz 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5100MHz 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且仅限在室内(不包括在汽车内)使用;5800MHz 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工作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发射设备应当符合附件所列的技术要求(见附件 1 和附件 2),并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为实现与无线电定位等其他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 5250-5350MHz 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且不得设置关闭 DFS 的功能选项。TPC 范围应不小于 6dB;如无 TPC 功能,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均应较附件所列的相应限值再降低 3dB。
除此之外,为实现不同无线电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附件中干扰规避技术要求之一。具有公网 IP 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 IPv6 协议,并默认开启 IPv6 地址分配功能。国家对信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空口访问控制安全能力还应符合 GB 15629 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系列标准。
本次通知还规定部署于室外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功率要满足以下要求,并向所在地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工作在 2400MHz 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 20dBm;工作在 5800MHz 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 30dBm。
设置、使用 5100MHz 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应距合法使用的同频段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 3km 以上,相关卫星地球站应在 3km 范围内的道路口处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禁止设置、使用 5100MHz 频段无线电台(站)。
工作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内依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解决。
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者国家实施无线电管制时,设置、使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者服从国家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本通知相关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规范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官网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