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地法院日前对玖富借款人程某某逾期不还款的案件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程某某未按该项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该案中,程某某向与玖富普惠平台合作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申请取得《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用于其在通过玖富向出借人借款时签署相关文件加盖其电子签名时使用,并确认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同日,程某某通过玖富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额、借款年利率、借款用途等。各方对该协议所述借款相关信息全部认可,自主自愿依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同意在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可将本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玖富及其合作方所签署的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
根据协议,若借款人晚于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者未足额偿还当期款项,从逾期第六天(含)起,借款人同意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全部应还本金的0.685‰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如借款人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以上)或借款人已经或可能出现逃避债务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授权顾问将借款人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法院据此认为,程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程某某收到借款本金,双方的借贷关系自此成立并生效;程某某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