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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无人机和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发布

   时间:2023-08-01 08:56:36 来源:ITBEAR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ITBEAR科技资讯】8月1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第27、28号公告,对部分无人机和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8号公告为临时管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中国政府决定对特定无人机和相关物项进行出口管制,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其中,无人机方面,针对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标准但达到一定特定指标的情况,禁止出口。这些特定指标包括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不低于30分钟、最大起飞重量超过7千克或空机重量超过4千克,并且具备特定特性,例如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认证限制、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自带抛投器、携带高光谱相机或支持特定波段的多光谱相机、携带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小于40毫开尔文、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不符合要求等。

而在相关物项方面,同样有严格限制。特定无人机和无人驾驶飞艇的专用航空发动机,其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将禁止出口。同时,专门用于这类飞行器的特定载荷,如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也将受到限制。

据ITBEAR科技资讯了解,对于受到管制的无人机和相关物项,出口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经过商务部审查,并严格接受海关监管。商务部将会对出口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物项,将会报国务院批准。

为期两年的临时管制实施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对于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商务部或海关等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防止特定无人机和相关物项被用于不当用途或有害活动,同时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对出口物项的管制,确保高新技术的合理利用与合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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