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科技资讯】10月11日消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商标专用权侵害案,原告为鸿星尔克公司。
据了解,鸿星尔克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委托代理人在某宝网进行浏览时,意外发现一家名为“鸿红星尔克”的网店正在销售“鸿星尔克”系列产品。经过进一步调查,他们发现“鸿红星尔克”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以及商品详情页中大量使用了“鸿星尔克”的商标。于是,2022年4月4日,鸿星尔克公司再次委托代理人在该“鸿红星尔克”店铺购买了一双鸿星尔克椰子鞋,价格为328元,当时已售出95件。
鸿星尔克公司坚信,这个“鸿红星尔克”店铺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与他们经营并经许可使用的“鸿星尔克”品牌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者群体等方面高度相似,实质上属于同类商品。这种相似性导致相关消费者难以分辨商品来源,进一步损害了他们合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他们因此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灞桥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5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灞桥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合法的商标权,而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为“鸿星尔克”商标的注册人,合法享有商标权利,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的“鸿星尔克”商标,这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两者有关,严重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属使用权。
考虑到案中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被告销售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个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在内)共计20000元。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该判决一经宣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