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盼盼安全门诉四川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全额支持盼盼安全门共计1亿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和65万元的合理开支。这起胜诉不但打击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为盼盼安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供了坚实的案例基础,维护了“盼盼”的良好形象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盼盼在维权行动中获得的里程碑式的重大胜利!
鑫盼盼公司、委托生产商顾阳门厂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等自2016年开始经营鑫盼盼品牌,宣称自己是“新”盼盼、高端盼盼,并注册了鑫盼盼商标用于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活动,侵权规模和获利巨大,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
在一审程序中,江苏高院认定 “盼盼”系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盼盼安全门诉称的各项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成立。同时,鉴于各被告以侵权为业、经营规模巨大的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高院适用了4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各被告承担共计1亿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65万元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此后,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盼盼安全门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最高院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定:
1. “盼盼”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20余年,经营规模巨大,产品覆盖全国,在防盗门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商标识别功能,获得至少157项奖项和荣誉,达到驰名状态。
2. 鑫盼盼公司使用 “鑫盼盼”标识,有的在使用中将“鑫盼盼”中的“鑫”字变形或缩小使用,突出使用了“盼盼”字样或者直接使用“盼盼防盗门”“盼盼三期”等字样,具有明显攀附盼盼安全门涉案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侵害盼盼安全门涉案系列商标专用权,包括驰名商标权益。
3. 鑫盼盼公司及顾阳门厂作为盼盼安全门的同业竞争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鑫盼盼”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以及相似的熊猫吉祥物形象,与盼盼安全门从事相同的业务,明显具有攀附盼盼安全门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恶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4. 同时,鑫盼盼公司等还存在对盼盼公司与鑫盼盼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鑫盼盼品牌历史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
5. 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盼盼安全门已经尽力举证,且鑫盼盼公司等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财务管理混乱、无规范的财务年报,没有办法准确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院最终依据盼盼安全门的证据和主张,确定了本案侵害商标权赔偿数额中的计算基数为2707.5万元,同时考虑同业竞争、恶意受让商标、重复侵权等故意因素,以及侵权范围大、获利高等情节严重因素,最终确认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支持了9500万元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和5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请求,另判令各方承担盼盼安全门65万元合理支出。
该案是国内首个适用惩罚性赔偿后判赔过亿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也是同类案件中判赔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具有标杆性意义。通过这次维权的重大胜利,盼盼安全门再次向外界表明: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打击侵权活动;我们将继续秉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助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们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