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旗下自媒体矩阵:

跨境赌博犯罪“人员链”,如何斩断?揭秘治理新策略!

   时间:2024-08-29 07:36:12 来源:江苏法治报作者:沈如风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柏天文

近年来,我国虽持续加大对网络赌博的监管打击力度,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仍日益猖獗。国内犯罪团伙借助周边国家的博彩政策对我国开设网络赌场,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人员链是跨境网络赌博的关键,不同人员基于分工在犯罪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然而,现阶段对赌博网站“人员链”的治理面临诸多难题。

其一,刑罚相对较轻,难以遏制犯罪故意。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最高刑期和罚金数额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涉及的赌资往往高达亿元以上,还衍生出多种其他刑事犯罪,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若仍以最高刑期十年作为惩罚手段,在低犯罪成本和高犯罪收入的诱惑下,根治此类犯罪极为困难。当然过度强调严厉刑罚惩治,又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不愿主动投案、退出赃款。

其二,抓捕难度较大,网站主谋常常逍遥法外。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通常涉及众多人员,主要犯罪地和犯罪分子大多藏身境外。例如,笔者所在地区办理的一起跨境网络犯罪案件,到案的多为客服人员,而非管理层级。由于主犯反侦查意识强且有地域势力,难以将其抓获,导致幕后黑手逍遥法外,难以彻底斩断犯罪链条。尽管这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三,链条关联复杂,下游嫌疑人难以被追诉。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链条严密,团伙内部多为单向联系,导致上游和下游犯罪证据链难以闭合。例如,在笔者所在地区的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虽抓获了提供银行卡取现的团伙,但因上下家未到案,难以认定卡内资金与涉案赌博网站的关联,无法追诉犯罪嫌疑人。因此,关联性证据的搜集对全链条精准打击至关重要。

人是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黑灰产业链的建立者和既得利益者,打击治理“人员链”需要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紧密配合。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关键。为实现网络赌博“人员链”的长效治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涉案金额巨大的跨境网络赌博案件的处罚力度,建议将跨境开设赌场罪的法定最高刑期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规定主犯若能积极退出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并认罪认罚,可在量刑上减轻处罚,如此既能彰显法律威严,又能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外,建立参赌及从业人员和境外旅游目的地“黑名单”制度,加强边境防控设施建设和边境巡逻,将有赌博违法劣迹、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纳入黑名单,加强口岸出入境检查堵截,能有效筑牢防控跨境赌博犯罪的防线,遏制跨境赌博犯罪的蔓延。针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查处工作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确保有法可依,为打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加大追逃力度至关重要。全面深入经营案件是侦查的关键环节,要提高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组织结构拓展方式的预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线索,全面摸清组织的运转脉络。对大案要案优先采取专案专办的方式,加大对时间、技术和人力的投入,为后期侦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只有在摸清犯罪集团组织结构的基础上,统一部署收网工作,才能成功抓获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完善跨境协作机制也是必要之举,在总结相关经验、参考已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共同面对和迫切需要打击的跨境网络犯罪,建立专门性司法协助机制,加强犯罪情报资料和刑事科技信息的交流,明确案件刑事管辖权,协助调查取证和协查案件等。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的力量,建立网络赌博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各国顶尖技术人才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合作执法,能提高抓捕跨境网络犯罪分子的效率和成功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打击跨境犯罪的强大合力。

最后,增加法律规制不可或缺。实施跨境网络赌博相关联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是断链环节的重要治理对象。解决诸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兜底罪名的司法适用问题,根据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及其特殊的罪行构造,探索合理的适用规则,坚持独立适用和符合实质正当两项原则,能充分发挥新型网络犯罪立法的功效,降低该类罪名的适用门槛,防止罪名虚设。对下游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增加相关法律适用,针对跨境开设赌场的下游犯罪,特别是取款人员,在有一定证据证明其为赌博网站的资金流向提供服务,且被告人无法提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人身上,可有效打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下游犯罪,进一步净化境外犯罪人员在国内实施犯罪的土壤。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开放转载  |  滚动资讯  |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