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指出,在备案通知书出具日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需依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报告。
同时,公司被要求在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同一系统报告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并强调在整个发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若公司在备案通知书出具后的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计划,并有意继续推进,则需更新其备案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该备案通知书仅作为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信息的确认,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企业证券投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与保证,亦不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