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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辱骂同事,侵犯名誉权!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时间:2024-10-15 21:54:08 来源:ITBEAR作者:柳晴雪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ITBEAR】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凭借其短小精悍、趣味性强及易于获取的特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尽管人人都有发声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不当言论。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在抖音平台辱骂他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需在市级报刊上公开向原告道歉。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徐某与被告季某是同事,同在一个班组工作。某日,徐某在抖音平台上意外发现自己的视频,视频上不仅附有“贱货”等侮辱性文字,还公开了其真实姓名、详细工作地址及居住地址。更令人愤怒的是,季某还在徐某的抖音作品下,使用大号和小号发表侮辱性评论和诋毁言论。尽管徐某私信警告季某,但季某并未悔改,持续用侮辱性语言骚扰徐某。

由于季某发布的视频中包含徐某的工作和家庭地址,导致徐某的家人和同事都看到了该视频,这对徐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也给其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徐某决定将季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徐某提交了季某在抖音平台上辱骂自己的证据,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及公证费。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使用原告照片制作并发布视频,配以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其行为已具有违法性。由于该视频播放量上万,并有一定数量的评论和转发,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季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通市级报刊上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季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报刊上刊登该案生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并由季某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徐某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也由季某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需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认定。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删除侮辱言论,并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等渠道救济被侵权人。

抖音平台作为当下热门的社交、分享、娱乐平台,让大众可以畅所欲言,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成为法外之地。法官提醒广大网民,在上网冲浪时也要守法文明,不要恶意辱骂他人。若发现自己被诋毁、辱骂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支持,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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