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自动驾驶加速驶入生活,立法护航成关键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正逐步从概念走向现实,成为交通运输服务领域的新宠。据公安部最新数据,全国已发放超过1.6万张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号牌,并开放了3.2万公里的公共测试道路。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更是率先投入实际测试与使用,标志着自动驾驶技术正加速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法治框架内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确保自动驾驶新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全球范围内,多个国家和地区正积极推进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并纷纷开展相关立法工作。例如,德国通过《自动驾驶法》明确了L4—L5级自动驾驶车辆的通行规则及责任归属;日本则修订《道路交通法》,允许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的全程监管L4级自动驾驶汽车;美国已有超过40个州通过自动驾驶相关法案;英国也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作出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立法模式、准入标准、监管方式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在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同样发展迅速,相关政策法规与地方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国家层面,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上路通行、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与通知,旨在引导和规范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例如,202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通行与运输服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在地方层面,我国已有50多个城市发布了自动驾驶试点示范政策,深圳、上海等地更是率先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与上路通行提供了法规支撑。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则涵盖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及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不仅为自动驾驶技术的落地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更高层次的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然而,尽管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由于上位法依据不足,一些基础性、原则性规定尚需在法律中予以统一明确。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安全、技术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刚性与弹性等关系。既要发挥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确保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发展;又要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原则,推动自动驾驶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还要保持法律的弹性与适应性,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留出足够空间。
在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方面,立法应尊重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促进自动驾驶关键技术的攻关与算法迭代;同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提高应对未知风险的能力。在处理好技术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方面,立法应确保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并关注自动驾驶系统的决策、责任承担等基本问题;同时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为人们带来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体验。
在处理好刚性与弹性的关系方面,立法应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在全面准确把握自动驾驶领域特殊性和规律性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章节;同时设置授权条款,为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留出空间。还应鼓励立法条件成熟的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探索依法治理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