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当机动车驾驶者的驾驶证被注销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一次小汽车与自行车的碰撞中。张某驾驶的小汽车与高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导致高某受伤,自行车损坏并在之后遗失。交警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但他的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已被注销。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事发时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所有费用,包括高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以及自行车损坏遗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应由张某个人承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却与保险公司的立场有所不同。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认定张某在驾驶证注销状态下驾驶汽车,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该法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应予赔偿,并可事后向侵权人追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张某因驾驶证注销导致的交通事故中,高某的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财产损失则由张某个人承担。这一判决不仅明确了驾驶证注销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划分,也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和救济目的。
在本案中,法院还详细解释了为何驾驶证被注销不能构成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初衷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非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分散、降低自己的责任。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下的损害风险转嫁给受害人,将违背交强险的设立目的。
法院还强调了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分别列明的,不应将财产损失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畴。因此,本案中高某的自行车损失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这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为类似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进一步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护受害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