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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服务再迎“大考”,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全新评价办法

   时间:2024-11-27 23:04:38 来源:ITBEAR图源:大河财立方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旨在全面评估并提升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评价体系涵盖了信贷投放、成本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多个方面,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和定性分析,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金融服务工作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而言,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机构被评为一级,表示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内部机制健全,政策落实到位;得分在75分至89分之间的为二级,这些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进行了专门安排,基本实现了监管目标,但仍需改进;得分在60分至74分之间的为三级,这些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制体制、产品业务上存在欠缺,亟需采取改进措施;得分低于60分的则为四级,表明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需要全面检视和切实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常规指标得分低于60分的机构,其评价结果将直接判定为四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不仅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还将作为后续监管政策制定、现场检查、政策试点及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评价流程包括确定评价范围、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和档案归集等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按照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监管机构则通过全面收集信息、开展初评和复审,最终形成评价结果。

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监管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将坚持定量与定性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同时,还将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多样,包括在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抄送相关部门、作为政策试点和奖励激励的依据等。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监管机构将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对于评价结果为四级的机构,监管机构将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监管机构还将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机制,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措施和手段,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高质量发展。

在评价过程中,监管机构还将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差异,确保评价结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监管机构将及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整改和改进,推动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创新。

该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未来,随着监管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监管措施的持续加强,相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同时,该办法也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评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监管评价得分且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机构,监管机构将视情形进行额外扣分;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评价结果的机构,将直接认定为四级评价等级。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为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评价的引导下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结构、提升服务质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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