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发布了《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GY/T 411-2024,并立即生效。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数字虚拟人技术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根据该《要求》,数字虚拟人的应用场景十分广泛,涵盖了内容播报、交互客服、虚拟演播和内容创作等多个领域。在内容播报方面,数字虚拟人可用于新闻资讯播报、手语播报、电影电视介绍及直播带货等;在交互客服领域,它们则能担任虚拟客服、智能助手,提供交互问答服务;虚拟演播方面,数字虚拟人可用于综艺主持、虚拟演唱会、文娱活动以及用户代理虚拟分身等;而在内容创作领域,它们则能参与影视创作、视频制作、广告设计和游戏开发等。
对于数字虚拟人的形象设计,《要求》也提出了具体规范。数字虚拟人的形象需符合场景设定,在人物形象、表情、服饰等方面需得体且美观。同时,它们还需支持全身、大半身、半身等不同景别的姿态展示,确保形象完整,不出现扭曲、马赛克、跳帧、破损、音视频延时、口唇不一致等问题。数字虚拟人还需支持装扮和服饰的更换,且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要求》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数字虚拟人的应用主体需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同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个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特别地,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