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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立法紧迫,北交大郑飞:构建法规体系促产业发展

   时间:2024-11-29 20:10:37 来源:ITBEAR图源:文艺sao客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自动驾驶技术近年来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新京报社主办的研讨会上,围绕“自动驾驶如何推动交通质量与就业变革”的话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郑飞在会上指出,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迅猛发展,亟需构建一套与之匹配的法规体系。

郑飞首先分享了国外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的经验。他指出,美国多个州已经允许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试,更有16个州批准了无安全员在车的测试。德国和日本则通过修订现有道路交通法规的方式,分阶段对L3和L4级别的自动驾驶进行了规范。而英国则采取了专门的立法模式,于今年早些时候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

在国内,郑飞提到,从国家战略、行业标准到地方实践,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中央层面,在车辆准入、测试应用、道路通行以及车路云一体化等方面都有所布局,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地方上,深圳率先推出了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则采取了更为开放的立法态度,不预设技术路径,为未来的法规完善预留了空间。

然而,郑飞也指出了当前国内自动驾驶立法面临的问题,包括法规层级较低、标准缺乏系统性以及地方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等。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他分析了英国专门立法模式和德国法律修订模式的优缺点。前者立法周期长、成本高,但机遇显著;后者立法成本低、灵活快速,但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可能导致规范冲突。

郑飞强调,当前正是推动自动驾驶立法的最佳时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无论是L4级别自动驾驶模型的成熟,还是特斯拉FSD的大规模试点,都表明技术已经接近成熟。国内外、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实践也为系统性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对于未来自动驾驶立法的趋势,郑飞建议,短期内应重点通过部门规章快速填补法规漏洞,构建全生命周期的规范体系。这需要主导部门牵头,对现有的法律、规章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中期可能需要制定统一的专门条例,而长期来看,则应将自动驾驶立法纳入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

郑飞还讨论了自动驾驶对就业市场的影响。他认为,虽然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减少部分传统驾驶员的岗位,但同时也会催生新的就业机会,如自动驾驶测试员、装调运维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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