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晓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细节,这一举措被视为保险行业风险监管的一次重要升级。该办法的出台,源于对原有《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此次修订的核心变化之一,在于显著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面。以往,风险分类主要聚焦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而新办法则几乎将所有投资资产都纳入了分类范畴,仅在特殊情况下有所例外。这一调整无疑增强了风险监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新办法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上也进行了显著完善。不仅调整了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关键指标,使其与商业银行的标准保持一致,还新增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评估内容,从而从多个维度丰富了风险分类的依据。
固定收益类资产被细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大类别,其中后三类被统称为不良资产。对于这类资产的风险评估,新办法强调穿透原则,要求深入评估最终债务人的风险状况,并综合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确保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也得到了优化。原有的五分类体系被简化为正常类、次级类和损失类三分类,同时明确了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的相关主体风险状况,以更精准地把握风险点。
在组织实施管理方面,新办法也进行了诸多优化。通过完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了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独立性和连贯性。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并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以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对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情况,新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经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则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以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风险分类时的行为规范。禁止出于粉饰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目的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禁止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以及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不正当竞争、误导金融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监管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把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为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