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打击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方面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山东省金融监管局率先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工作指引(试行)》,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省级层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机制的正式建立。
根据该指引,山东金融监管局将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力的金融机构,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具体而言,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停止批准其增设分支机构;对于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则可采取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通过强化监管联动,有效遏制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该指引还明确列出了八种情形,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这些情形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结果不佳、信访举报投诉总量和相对量持续靠前、矛盾纠纷化解率持续靠后、因保护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等。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指引还强调,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情况纳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自评体系,明确评价标准与指标权重。监管部门在考察谈话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也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必谈内容。这一举措旨在从高层管理层面推动金融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同时,对于未落实消费投诉处理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也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建立健全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总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近期,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第一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席会议。会议强调,金融机构应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此次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的指引,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次有力推动,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未来,期待更多省份能够出台类似文件,共同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