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引发了公众对无人驾驶技术的热议。视频中,交警在例行检查酒驾时,意外发现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主驾驶座位上空无一人,而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却醉得不省人事。原来,这位司机因饮酒无法亲自驾驶,便让朋友通过手机将汽车设置为自动驾驶模式。这一行为不仅令人啼笑皆非,也引发了关于无人驾驶技术安全性和法律责任的广泛讨论。
那么,无人驾驶技术真的能做到“无人”吗?实际上,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规定。根据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汽车智能驾驶共分为0至5六个级别,其中3级是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分界线。4级意味着在绝大部分场景下,车辆可实现自动驾驶,但在极端情况下仍需人类干预;而5级则是在任何场景下都能实现自动驾驶,即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
然而,即使技术不断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时仍需配备安全员。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明确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驾驶员或运行安全保障人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原则上也应随车配备安全员。对于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根据自动驾驶级别的不同,也需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
该《指南》还对安全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接受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和相关运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具备紧急状态下接管车辆等应急处置能力等。同时,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变更或更新升级后,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也需及时加强对安全员的在岗培训。
在自动驾驶汽车的标识和乘客告知方面,《指南》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应在车身以醒目图案、文字或颜色标识,明确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告知其自动驾驶身份。同时,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通过播放视频或张贴标识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安全乘车知识、安全设施使用方法以及紧急逃生方法等事项。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北京市经信局就《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车内有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车内无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而《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也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事故造成损害且责任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则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即使技术再先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依然不能忘。即使是无人驾驶汽车,也需要有人监督其行驶安全,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