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涉及私家车注册顺风车平台接单后发生事故的责任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件由江苏法院网于12月17日披露,详细揭示了事故经过及法院判决结果。
事故发生在2023年12月22日早晨7点左右,平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如皋市磨头镇大江线上与丁某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丁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
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然而,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拒绝赔偿,因此原告将平某某和平安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共计171811.37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平某某的肇事车辆在事发时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以及商业三者险是否因此免赔。法院查明,平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内,在顺风车平台上接单184次并收取费用,行驶路线不固定,区域跨度大,这与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行为存在显著差异。
法院认为,平某某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私家车“家庭自用”的范畴,性质上更接近营运车辆的有偿载客服务,这显著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由于平某某未能证明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因此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
最终,法院判决平某某给付原告赔偿款171811.37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私家车车主若经常在顺风车平台接单,应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阐明,选择相应的营运车辆保险。将私家车用于跑“滴滴”等网约车服务,同样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也将免责。
另一起相关案例中,张某驾驶私人小客车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从A县载三名乘客至B县,收取车费60元。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载客行为具有合理性,其收费方式并非自主决定,而是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分配。张某的出行路线完全覆盖乘客路线,属于“顺路捎带”,并未改变出行目的地。因此,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案例强调了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区别,以及行政机关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的处理为规范顺风车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