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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竟以消费券抵工资?员工权益何在!

   时间:2025-01-07 10:30:53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团队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一起关于企业以消费券替代员工工资的离奇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据网友爆料,吉林长春的一家公司竟然给员工发放了只能在特定商场使用的消费券,而非传统的货币工资。

据悉,这些消费券实际上是企业内部流通的一种券证,不仅存在使用日期和地点的严格限制,而且其指定的消费场所是该公司老板经营的另一家商场。消费券的面值包括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不等,上面还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和“大众置业”等字样。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这些消费券并非作为额外的年终福利发放,而是以工资的名义直接给予员工。当事员工对此表示不满,称“我挣的是人民币,不是消费券”。这些消费券在使用时,还受到诸多限制,如并非所有商家都支持使用,且不支持找零。

涉事企业发布的一份《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这些消费券可用于在指定商场消费、交纳物业费、购买指定房源及车位等。细则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然而,当记者试图联系涉事企业时,对方却以“打错了”为由拒绝接听电话。

针对此事,长春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建议记者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企业以消费券替代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拒绝并要求企业正常发放工资。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员工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

这起事件并非个例。此前,郑州也有网友爆料称,其工资被折算成了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且使用时同样存在诸多限制。同样,这种行为也被认定为不合法。更有甚者,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曾被曝出以积分代替工资的做法,规定每集满3000积分才能折算为一个整月的工资,且积分兑换现金还需满足公司盈利和现金流等条件。

对于此类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指出,企业擅自将员工工资折换成购物卡、消费券等形式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通过货币方式获取报酬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赵良善律师还提醒,企业不能想当然地做出违法决定,员工也要敢于向无良企业的违法行为说“不”。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企业薪酬支付方式合法性的关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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