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文:杨洋先生诉姚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驳回姚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姚某某已在涉案账号上发布致歉信,并已履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维权支出的判决义务。
企查查APP显示,该案件一审判决书于2024年12月公开,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平台发布案涉内容含有指向杨洋的侮辱性文字内容并配以杨洋肖像制作的遗照,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在涉案账号主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发布声明,向杨洋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支出共计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