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期货行业在互联网营销活动上的新规范即将出炉。证监会已于本月早些时候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行为,确保行业合规运营,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管措施。这包括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到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确保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也不得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定义,即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为防止业务混淆,规定指出期货公司的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活动混同,且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时,需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组织架构上,征求意见稿强调期货公司应在总部设立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禁止以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名义开展此类活动。同时,期货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并进行全流程留痕。
在人员管理方面,只有经过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才能在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营销内容也需经过统一审核管理。各类营销账号也需统一管理,禁止通过未经公司统一管理的账号开展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对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期货公司需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过程中,期货公司需对第三方机构的合规性、安全性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在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约定时及时要求整改或终止合作,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在费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费用,以避免不当激励导致的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客户保护的重要性。期货公司需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确保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同时,禁止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列出了包括引用不真实数据、散布虚假信息等在内的具体欺诈或误导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期货行业通过互联网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然而,个别期货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据统计,2024年期货行业收到的罚单数量已超过160张,涉及58家以上的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标尺”,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