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并提升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携手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2月6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及促进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
近年来,供应链核心企业利用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具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已成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确权、结算及融资的重要手段,备受企业青睐。然而,供应链金融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和潜在风险,如监管缺失、核心企业信用过度扩张、以及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统一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通知》涵盖了三个主要方面,共计21条具体措施,旨在通过明确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规范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管理、以及构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规范管理框架,来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发展方面,《通知》强调,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社会民生及国家战略为核心目标,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关键行业和领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竞争力。同时,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降低整体融资成本,促进上下游企业的共赢发展。
《通知》积极倡导发展多元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包括信用贷款、订单贷款、存货贷款及仓单质押贷款等在内的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并推动供应链票据的广泛应用。同时,明确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或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负担。
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通知》要求其坚守信息服务本职,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经许可不得涉足金融业务,防止信息中介角色异化为信用中介。
在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账款拖欠;二是强化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及资金监测等关键环节不外包;三是规范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实施限制或拒绝合作;四是加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及贷后管理所需信息,并强化借款人信息保护。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严格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
针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进一步规范,《通知》在贸易背景真实性、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范及资金清结算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保障中小企业付款权益,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规定,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商业银行需严格审查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通知》明确指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禁止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确保资金不被占用或挪用。
为确保市场机构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