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正式发布了《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旨在满足经济社会对雷达技术的需求,提升环境感知、防灾减灾及观测探测能力,并强化无线电管理,确保空中电波秩序。
雷达系统作为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关键领域,已广泛应用于气象观测、航空航天、交通导航、海洋监测及安全防护等多个重要行业,并逐步拓展至自动驾驶、无人机管控等新兴领域。其稳定运行与精确探测能力对于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因此,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雷达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成为当务之急。
此次发布的《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首先,明确了雷达类型,包括航空雷达、气象雷达、水上交通雷达、陆地交通雷达等近20种类型,实现了对我国现有主要雷达类型的全面覆盖。这一举措有助于统一管理和规范各类雷达的使用。
其次,《规定》细化了技术要求,在系统梳理现有雷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国际电信联盟建议书的基础上,规划了各类雷达的频率使用范围及相关无线电技术指标。这不仅为雷达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还增强了雷达产业的信心。
在管理程序方面,《规定》针对不同使用场景,进一步下放了雷达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以更好地赋能地方发展。同时,通过合并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等方式,优化了许可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用户负担。
《规定》还加强了雷达系统的使用监管,对雷达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电磁环境保护、频率使用率、在用台站检查及设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用户行为,保障电磁空间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规定不符的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对于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到期后也不再延续。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样不再受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新的雷达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然而,对于已依法设置、使用的雷达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延续使用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这一规定确保了现有雷达系统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