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得到了妥善解决,为广大消费者在网购维权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事情起源于一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的一款移动硬盘。这款硬盘在平台推送中被宣传为拥有高达128TB的存储容量,售价仅为99元,看起来极具性价比。然而,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却发现其实际容量仅为13.8GB,与宣传的大相径庭。
面对如此明显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多次联系电商平台寻求解决,但平台客服虽然承诺会“加急处理”,却迟迟未能给出满意的答复。在此期间,消费者发现售卖该硬盘的店铺已经将所有商品下架,这无疑加剧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担忧。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决定将电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元。电商平台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方,也不是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平台还表示,已经审核了商家的入驻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了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披露义务。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消费者遗漏了必要的诉讼主体,即销售该硬盘的商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法院依职权追加了硬盘销售商铺的经营者为被告。考虑到消费者的年龄和基础疾病情况,法官向被告进行了释明,如果移动硬盘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并构成欺诈,商家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并负担鉴定费用。在得知这一法律后果后,被告表示愿意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进行赔偿,且无需消费者退回硬盘,消费者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网购维权问题的关注。在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中,分为自营和非自营两种。本案属于非自营模式,即电商平台提供销售平台给商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如果履行了审查和披露义务,就不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责任。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追责呢?
首先,如果电商平台未能履行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无法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其次,如果电商平台做出误导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商品是平台自营,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如果电商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也需要与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如果电商平台对产品做出了“无忧购”“正品保障”等承诺,而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消费者同样可以向平台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