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两则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针对特定情况下的驾驶人员进行了驾驶证注销处理。
其中一则公告特别针对吸毒人员。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于被查实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驾驶人员,若他们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亦或是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且尚未戒除,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并公告作废。该公告详细列出了这些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名单,并强调这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
另一则公告则更为宽泛,涵盖了多种情况下的驾驶证注销。依据同样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布了一批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但相关证件尚未被收回,因此公告这些驾驶证作废。公告中并未详细列出这些驾驶证的具体信息,但强调了这一措施是为了确保驾驶证管理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多种需要注销驾驶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死亡、主动申请注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吸毒成瘾未戒除、代替他人考试、超过有效期未换证等。对于未收回的驾驶证,规定要求公告作废。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也为部分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提供了恢复驾驶资格的机会。例如,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而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若未超过二年,可以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同样,因年龄或身体条件原因被注销的驾驶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恢复。
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这两则公告,不仅是对相关规定的严格执行,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和保护。通过注销不符合条件的驾驶证,交警部门旨在减少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