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年度报告,其中特别提到了一起涉及抢票软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的核心在于,一款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为特定票务平台的用户提供了不正当的抢票便利,这种行为被认定为破坏了平台的购票机制,损害了平台的正当竞争利益,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造成了影响,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具体而言,北京一家大型文化传媒公司,运营着知名的票务平台,包括网站和APP,为用户提供售票服务。而郑某忠则通过网络店铺销售一款针对该公司APP的抢票软件。该公司随即提起诉讼,指控郑某忠开发并销售针对其APP的外挂软件,通过抢购平台上的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郑某忠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然而,郑某忠在辩护中声称,他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自己只是抢票软件的销售者而非开发者,且销售行为并未导致该公司票务收入的减少,也未影响公共购票秩序,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郑某忠为该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实际上是以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为基础资源进行的市场竞争行为,因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法院指出,抢票软件通过自动化手段代替人工抢购门票,不仅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了经营决策,还提高了用户使用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了用户对平台的评价。尽管这种行为没有直接减少单场演出的售票收益,但却损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和商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强调,抢票软件的行为并非技术创新下的公平竞争,而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
最终,法院判定郑某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鉴于其行为已经停止,未再判决停止侵权,而是要求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这一案例的公布,不仅彰显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强调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性。